严刑惩贪是北宋初年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清代学者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一文中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在惩治贪官问题上也是“注意治本,深惩赃吏”,“京朝、幕职州县官犯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所在不得放还,已放还者,有司不得叙用”。
北宋初年的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光义两朝在惩治贪官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大加重了对贪赃行为的量刑。北宋初年查处的第一起贪赃案,是发生在建政后的第二年,即961年(建隆二年)。左赞善大夫(正五品官员)申文纬奉诏巡查清点农田,商河县令李瑶受赃,但申文纬并未察觉。李瑶受赃之事被百姓举报,结果被下令“杖杀”,申文纬也因为失察,被“除籍为民”。如果说这是建政之初的非常之举,那么在《宋刑统》颁布之后,对贪赃行为的处理,依然是特事特办。
其实,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有过争议。963年(建隆四年、乾德元年),光禄少卿、卫州知州郭玘贪赃事发,宋太祖赵匡胤委派左拾遗袁仁凤审理。袁仁凤认为郭玘罪不至死,但赵匡胤不满这一处理,另派左拾遗张纯复审,最终将郭玘判处死刑。此后,对官吏贪赃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遵循了这一原则。
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16起北宋初年的“受赃”和“坐赃”案件来看,除了3起案件外,其余都被判处了死刑。而未被判处死刑的3起案件,一起是宗正少卿赵砺,“坐赃决杖,除籍为民”;另一起是殿中侍御史刘光辅,“坐知楚州日受赂,除籍为民”;再一起是太子中舍郭粲,“除名,坐监莱芜监,受冶官景节私赂”。从这16起案件官员的职务来看:除1人为朝官(宗正少卿)外,其余均为地方官,计知州3人,通判2人,知县2人,判官和参军各1人,主簿2人,监管(监税官等)3人,下级武官1人。由此可以看出,北宋初年惩治贪赃行为的重点,是那些中下级的地方官员。
除了一般的贪赃行为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相关案件:一是“隐官钱官物”,类似于现在的贪污行为;二是“盗用官物”,类似于现在的挪用公款;三是“假贷官钱射利”,即以牟利的行为挪用公款囤积货物,对于这些行为基本上是判处死刑。
北宋初年严刑惩治贪官,固然有“治乱世用重典”的考虑。客观地说,对于遏制五代以来的贪污之风,净化官场环境,督促官员廉洁奉公,无疑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正是由于打击的重点是那些中下级的地方官员,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免会实行双重标准,即对于一些高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将领,则网开一面。而即便是进入了司法程序,最终也可能会不了了之。忠武节度使王全斌率军平定了后蜀,同部下将领大肆抢掠贪污,“凡所取受、隐没,共为钱六十四万四千八百余贯”,被人告发,逮捕下狱。百官集议定其罪“法当死”,但赵匡胤“特赦之”,只是将其贬为崇义留后,事情过后又改任武宁节度使。
当然,这样做也是有其考虑的。赵匡胤“杯酒释兵权”之后,对高级将领用金钱进行收买,客观上纵容了他们的贪赃行为;此外,宋朝对士大夫采取宽容政策,赵匡胤曾立有三条誓碑,其中之一就是“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对于中高级官员主要通过道德自律来抑制贪赃行为。其结果是到了北宋中后期,严刑惩治贪赃就难以为继了。正如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所说:“益可见姑息成风,反以庇奸养贪为善政,其于不肖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
作者:殷啸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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