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禽肉生产国,禽肉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和服务“三农”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禽肉出口的主要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本文将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资料图)关员现场监管出口欧盟熟制禽肉产品 张斌/摄
一、企业如何出口禽肉?
从事禽肉出口贸易的主体首先要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或登录“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无需线下再递交材料。
(二)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原件。
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所在地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二、什么产品可以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屠宰、加工禽肉产品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需办理养殖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获得备案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生产企业可通过“互联网 海关”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通过“互联网 海关”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在海关总署pg电子麻将胡了官网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
三、出口前需要确认哪些事项?
一是确认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要求。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传入,很多国家(地区)对允许进口的禽肉及其品种需经官方政府批准,如允许出口欧盟的热加工禽肉仅限于山东省,且提供原料的生产企业需要获得注册资格。由于不是所有的国家(地区)都有准入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前需通过客户问询、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所在地海关业务咨询等方式确认贸易国家(地区)是否允许进口相关产品。
二是确认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注册要求。输入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禽肉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如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美国、欧盟、加拿大等,需要出口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获得贸易国家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也可以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四、出口时的申报、检验检疫流程有哪些?
一是出口申报前监管。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依系统指令要求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二)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是报关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实施口岸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五、进口国家(地区)有哪些特殊检验检疫要求?
部分进口国家(地区)对供宰活禽来源、屠宰加工企业、包装标识等均有明确的检验检疫要求,目前已有的国家(地区)要求包括:《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8号)、《关于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4号)、《关于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2号)、《关于进口斯洛文尼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5号)。详细内容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查询方法:海关总署→政务公开→海关法规)
六、出口的产品如不合格应采取哪些措施?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作者:张明艳、高新永、王雪红
来源:中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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