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分包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因此,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都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是,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不同的是,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中标人(承包人)可以分本条规定的分包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因此,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都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是,分包合同与转让合同不同的是,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中标人(承包人)可以分包合同,法律一般不予禁止。之所以允许分包合同,是因为中标人(承包人)对完成某部分工作不一定具有优势,将该部分分包给有优势的第三人完成,对招标人(发包人)不仅没有损害反而有利。不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还对分包合同作了一些限制,包括:
(1)分包的只能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主体或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出去。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应当具备完成分包任务的相应资格条件。
(3)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4)接受分包的人应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作为债权人时,均有权请求作为债务的招标人履行全部义务(如支付价款等);他们作为债务人时,均负有向作为债权人的招标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指分包项目的完成),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由此可见,上述限制也是为了确保工作质量,防止通过分包坐收渔利,因而是非常必要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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