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安遇时所著的《包公案》一书记载了一则石哑子献棒分财的案例。
这是一起兄弟分家析产引发的纠纷。弟弟石哑子是哑巴,在包拯刚任某地知县时,他便献上木棒,让官吏责打。胥吏认为此人只要新官上任,便来献棒求责打,劝说包拯无须多问。
透过石哑子的反常举动,包拯猜测其可能有冤情,但他无法表达,也无人替他诉说。于是,包拯心生一计,命人用猪血涂在石哑子手臂上,又用枷锁铐着他到街上行走。当见到有一老汉为石哑子鸣冤叫屈时,包拯便派心腹找来询问。老汉陈述,石哑子系南村人,其兄石全十分富裕,石哑子是先天性哑巴,父母死后,他被哥哥石全赶出家门,应分的家财一分也没得到。他屡屡告官均未成功,这次老汉见他竟又受杖责,故而痛惜。
当包拯询问石全时,对方矢口否认石哑子是其弟弟。这时,包拯又心生一计,让石哑子故意殴打石全。遭受一番乱打后,石全前来告状,声称石哑子殴打亲兄。根据当时的法律,如石全和石哑子没有亲缘关系,此事只作一般斗殴处理,处罚较轻;倘是亲兄弟斗殴,则罪加一等。石全报仇心切,承认石哑子是其亲弟弟。这时,包拯反问:“既是亲兄弟,如何不将家财分与他?”
就这样,石哑子分到了应有的财产。石哑子的权益得到了维护,恶人受到惩治,百姓交口称赞。故事读完之后,包拯明察秋毫、秉公无私的形象顿时立在人们心中。
在这起纠纷中,争议焦点在于石哑子是否系石全的亲兄弟,是否具备分家析产的资格。
虽然焦点很明确,但断案却受到多重阻力。该案历经几任官员,时间久远,且受到胥吏错误意见的干扰。而在石全与石哑子之间,前者有钱有势,且拒不承认有个哑巴弟弟;后者天生残疾,难以正常表达。此案的审理确实难,稍有不慎,纠纷就不能被妥善化解,还可能被激化。
而正是案件的“难”,才凸显了包拯办案的“精”。这个“精”字主要体现在:观察精细,洞穿表象,把握本质,不轻易受他人观点影响;方法精巧,先是一出石哑子受杖责的“苦肉计”,再是一出“请君入瓮”戏,从而寻得真相;结果精准,包拯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不仅让兄弟两人心服口服,更得到了群众的真心佩服。
包拯能够快速、彻底地化解纠纷,实现“息讼”,原因是多方面的。
这首先得益于包拯自身的素养修为,以百姓之心为心,关心底层人民疾苦,为案件的重新审理按下“启动键”。在审理过程中,包拯注重调查事实,尊重事实,辨是非,剖曲直,作出了公正裁决,支持了石哑子的正当诉求,让人们看到了官吏的清明。
更重要的是,包拯在办案中,通过强调兄弟斗殴、罪加一等的法律规定,制裁了独霸财产的恶兄石全,间接地传递“兄友弟恭”的儒家理念,案件的公正判决修复了家庭秩序,弘扬了社会风气。
以史为鉴,包拯的息讼智慧对法官办案启示颇多。一要以过硬的业务求公正,以强烈的赶考意识办理每一起案件,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切实让公平正义成为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二要以真挚的情怀护公正,关心和化解群众的“急难愁盼”,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三要以宽广的格局扬公正,注重规则提炼、强化普法宣传,在执法办案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让法治成为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作者:周陈华(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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