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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故事】法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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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最早源于唐代诗人杜甫的乐府诗《新婚别》中的“生女有所归,鸡狗亦得将”。其后通过各种文学载体流传。

宋代有“男大守诗书,女大逐鸡狗”(梅尧臣《戏寄师厚生女》)“嫁狗逐狗鸡逐鸡,耿耿不寐展转思”(赵汝鐩《古别离》)。明代的《西游记》第93回中,假公主欲嫁唐僧,她对其父王说:“常言,嫁鸡逐鸡嫁犬逐犬。女有誓愿在先,结了这球,告奏天地神明,撞天婚抛打。”而成书于清乾隆年间的《红楼梦》第81回,就迎春误嫁中山狼而遭蹂躏,王夫人对贾宝玉说:“嫁到人家去,娘家那(哪)里顾得,也只好看他自己的命运……你难道没听见人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随着时间的推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逐渐通过文学流传成为今天的俗语。不管是诗词还是小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主要用于描述婚姻,反映了古人婚嫁观念以及古代女子婚嫁现状。


对婚姻忠实

婚姻是伦理行为,受法律和道德双重约束,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然而,在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多妾蓄奴制下,婚姻忠实主要是对女性的要求。不但出嫁妇女要忠实丈夫,未婚女子也要守童贞。夫亡,寡妇也要继续守志而不能随意改嫁,否则将受到舆论压力和物质惩罚。如《清律》规定“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相反,男性享有法律规定的“休妻”特权,凡妻子有“七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而无“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之情形,丈夫可以随意休妻。且前述不事舅姑、多言、嫉妒等多属于主观感受,给了丈夫任意休妻权,在女子罹患恶疾情况下,法律非但不要求丈夫履行扶助义务,反而赋予其抛弃妻子的权利。

哪怕丈夫劣迹斑斑,女性也不能离家出走,如《清律》“出妻”条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改嫁者,绞(监候),其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女性婚姻忠诚的控制是十分严厉的,即使被抛弃,也不能随意逃走或改嫁。

贾家千金迎春回娘家诉苦,只能被劝“这也是你的命”。欧阳修《代鸠妇言》中有:“人言嫁鸡逐鸡飞,安知嫁鸠被鸠逐。”周紫芝《长干曲》中也有:“人似长干桥下水,一去悠悠几千里。谩道嫁鸡逐鸡飞,长干夫婿那得知。”元好问《中州集》中还有:“嫁狗随走鸡随飞,九死莫作荡子妻。”这些文学作品对“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使用,无不反映女性在封建婚姻中的不幸。


婚姻不自由

婚姻不自由,主要指包办婚姻,即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儿女婚姻。包办婚姻,不仅针对女性,对于男性同样如此。只是古代受包办婚姻影响最大、伤害最深的是女性,如童养媳、望门寡等主要是对女性的摧残或欺凌。

包办婚姻最初源于封建习惯法,在成文法完善后,这种婚姻缔结模式就有了法律的强制性,甚至成了唯一法定婚姻模式。如《清律》明确规定婚姻“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唐律》也有类似规定。

在地位不平等的家庭之间,还会发生强聘现象,即像原始掠夺婚那样,倚仗威势强行定婚、结婚。这在封建社会是非常普遍的,在各类文学作品中也经常看到,如《红楼梦》中“来旺妇倚势霸成亲”即可见其大略:来旺之子“酗酒赌博,而且容颜丑陋,一技不知”,女方不愿嫁,无奈男家仗着王熙凤,硬是做成了亲,彩霞则成了牺牲品。

除了结婚,女性还存在离婚不自由问题。“七出”“三不去”只是法律赋予男性的特权,女性并无类似权利。封建法律虽还有“和离”“义绝”两种离婚方式,但很难实现。如《清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允许夫妻通过协商来解除婚姻。但男权社会,妇女必须坚守贞操观念,“和离”不太可能。而封建法律如《唐律》规定的“义绝”情形,除了包含“七出”的部分情形外,主要是夫殴打杀害妻之近亲属、双方亲属互相杀害、夫与妻母通奸等极端情形,除此之外也很难离婚。


家庭地位低

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根深蒂固,性别歧视无处不在。结婚后,妻妾的人格为丈夫吸收。女性在结婚之后连自己的姓氏、名字皆被人忘却,只剩了丈夫的称号,如《红楼梦》中周瑞家的、林之孝家的等。

妻妾无财产权利,个人还被法律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和附属物,听冷言、受闲气,轻骂重打,任意摧残。迫于生计,丈夫甚至还会将妻妾出典,为别人传宗接代,期满归还。妻妾告夫,不管夫是否有罪,都触犯了“干名犯义”之罪,要首先“杖一百,徒三年”。这实际上赋予了丈夫在家庭中胡作非为的权利。

妾,在古汉语中指女性奴隶,相比妻,地位更低。唐律中甚至有“妾通买卖”的规定,实际上把妾当成自由贸易的货物。白居易诗云:“聘则为妻奔是妾。”妾无正式婚礼形式,只作为生育的工具,若有孩子,孩子则视为正妻所生,孩子称呼正妻为母亲,生母只能是“姨娘”。

鸡有“鸡德”(西汉韩婴《韩诗外传》记载,鸡有“文、武、勇、仁、信”五种品德),狗有“义犬”。若丈夫有德重义,即使举案齐眉,也乐得其所;若丈夫人面兽心、朝三暮四,即使娘家人也只能把出嫁女作为“泼出去的水”,旁人对其遭际,除了同情,更无可奈何。


作者:张景卫、康 敏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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